中小学生犯错应适当惩戒

【小嘴快评】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此规章一出便引发了网友的大量讨论,有不少网友质疑到:惩戒是否等于体罚?新规章的出台是否会加重师生的矛盾?对此,笔者认为,惩戒并不等同于体罚,允许教师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有一定的教学意义。
    体罚,一般理解为过度的惩戒,即以惩戒为目的,对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创伤,甚至于让学生的人格和尊严遭到损害的行为。而惩戒,则是学生在犯错后应当负起的责任。适当的惩戒,能够让学生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并让他们明白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惩戒能够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在他们对他人造成了影响甚至是伤害的时候,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学会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
    处于懵懂期和叛逆期的中小学生,既需要社会给予他们保护,更需要社会给他们正确的引导。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的曝光,使得不少人都揪起了一颗心,而那些不守校园规矩的霸凌者却在“不得体罚”的条规的保护下,默默“猖狂着”。这些青少年,在缺乏引导的情况下,选择以暴力解决矛盾,用伤害他人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自尊心,他们不懂得以正确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愤怒和不满,不懂得处理好周边的人际关系,甚至不懂得何为宽容与理解。更甚的是,“不得体罚中小学生”等法律条规在这些青少年的眼里竟成了一把保护伞。因此,实行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的适当惩戒,不仅是对无辜学生的保护,也是对犯了错误的少年的教育和保护,是为了告诉他们,不论年龄,犯了错的人都应当为自己造成的后果承担起责任。
    那么惩戒是否会加重师生矛盾呢?在笔者看来,师生矛盾的根源并不在于惩戒行为本身,而在于惩戒的目的和方式。作为教师,若是不能用适当的方式让学生明理,而是将惩戒作为其宣泄情绪和树立威严的工具,那么这个教师就是失败的。惩戒行为过后,教师与学生家长观念上的差异或是家长对事件的不知情,亦会促成师生的矛盾。因此,惩戒不能少,但教师应当更多地与学生以及学生的家长沟通、协商,用彼此都能接受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
    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应该清晰对“应当进行惩戒的情况”与“惩戒的方式与程度”的界定。惩戒与体罚的概念虽不能等同,但当下对此二词的界定却相当模糊。什么样的惩戒是适当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对学生进行惩戒?中小学校管理条规的制定应该成为一个“细致活儿”,对中小学生的管理不应仅用“应当”与“不应当”来下定论。条规的制定,除了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还应对“冲动”、“不专业”的中小学教师起到约束的作用,让其做到不轻易地惩戒学生、不过分地惩戒学生、变通地惩戒学生。
    总之,对中小学生进行惩戒的规定有一定的教学意义,并能促使学生从小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管制与保护应该并肩而行,相关条规当继续完善和细化才能让学生们受到更好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