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的伦理争议及其应对策略 —基于“万物皆媒”的理论假设
摘要:作为一种媒介,物联网独立、复合、开放、交互、再现的属性使其具有重构社会形态的威力,同时也带来相应的伦理争议,表现为:媒介强权带来异化风险;“媒介能力”提升导致人类“实体能力”弱化;个人隐私存在泄露风险;媒介交互带来“信息干扰”和“第二现场”中真实性面临质疑。针对上述争议,为保障物联网有效运作,应制定相应的伦理规范:(一)物联网技术的研发者和创造者要化解技术中不受控制的因素,提前预测物联网对社会和自然界可能带来的现实与潜在威胁;(二)物联网必须以用户自身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三)政府作为物联网时代媒介活动标准规范的制定者,要把控物联网发展的大方向;(四)公众是科技发展的最大受益群体,要培养自身的媒介素养,形成良好的媒介使用习惯。
关键词:物联网;万物皆媒;伦理
引言
1995年,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一书中提及物联网时未引起大众关注,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紧随其后在1999年正式提出了物联网的概念。进人21世纪之后,物联网浪潮席卷全球,物联网的定义在实践中得以丰富。1999年物联网定义强调其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2005年国际电信联盟拓宽了这一内涵,认为其是一种全新的动态网络,能够随时随地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交互[1],连接范围的扩大直接推动其成为社会生活的中心,进而塑造新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
一、物联网验证了“万物皆媒”理论假设
“万物皆媒”理念最早由马歇尔·麦克卢汉( MARSHALL MCLUHAN)提出,他认为“媒介是人体的延伸”,一切能延伸人类身体和能力的自然物、技术、环境等都可以称为媒介;借助于置身在我们外延了的中枢神经系统之中,借助于电子媒介,我们创造了一种动力。有了这一动力,过去的一切技术虽然只不过是我们手、足、牙齿和体温控制系统的延伸—它们全都是我们人体的延伸(包括城市),可是它们都会转换成信息系统[2]93。物联网由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构成,它使万物的信息系统图景更为清晰。感知层是人体“眼睛”的延伸,这双“眼睛”无处不在、无所不知,负责物体识别与信息采集;网络层是人体中枢神经的延伸,能自动处理、传递信息到应用层;应用层是人脑智能的延伸,可根据用户需求实现智能化服务。从延伸论的角度看,物联网各部分都能发挥媒介的功能,物联网本身就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媒介系统。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 CHARLES HORTON COOLEY)则提出“所有能传递人类思想和情感的手段就是媒介”的假设[3]。物联网时代,传递思想和情感的媒介更加多元,我们可以选择远程操控智能厨房为异地的家人做一顿丰盛的海鲜大餐,也可以通过智能家居的物联网接口为即将下班的家人放好洗澡水,用于社交的物联网时时刻刻都是人类思想和感情的延伸与扩张,物联网似乎成为最直接的情感表达渠道。
从连接的角度看,媒介就是使物体与物体、人体、环境产生联系的介质。物联网时代,能够连接上网络的数字化物体,被嵌人“芯片”或安装“传感器”的设备,佩戴可穿戴设备的人体等都能够与另一方进行信息交换或借助指令进行行为交互,实现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真正意义上的“沟通”。物体或人体在构建关系的过程中都被赋予了媒介的意义,扮演信息采集、传递、处理、接收的多重角色。新一轮技术浪潮将使得“媒介”与“非媒介”之间的界限淡化、模糊,未来甚至会消失[4]。“每一粒沙都会有一个IP地址”,一切物体均可连接上网,任何物体都可能成为媒介即“万物皆媒”。
从智能交通、智能医疗到构建智慧城市、智慧地球,我们生活的空间成为媒介构建的“人一物”共生环境。物联网验证了“万物皆媒”的理论假设,我们从“地球村”进人了“媒介村”。作为新一代智能媒介的代表,物联网本身具有一些鲜明的媒介属性。
二、“万物皆媒”理论假设下物联网的媒介属性
物联网是连接万物的中心和枢纽,其提供的信息清晰度高,属于麦克卢汉笔下的“热媒介”,作为媒介的物联网具有以下五个属性:
(一)独立媒介,强调行动力。媒介在运行中首次呈现脱离人体控制的状态,实现了物体与物体、物体与人交互过程中以数据采集、分析、决策自动化为主的远程控制行为,即使信息反馈环节也不需要人工参与,形成了“人一物联网一世界”的媒介系统。以往我们的媒介认知停留在认识世界的层面,而物联网则强调媒介是改造世界的途径,强调的是行动而不是信息,具有智慧物体的特征。
(二)复合媒介,对技术依赖程度高。互联网时代媒介是人体视觉、听觉、触觉的延伸,扩张了人类的感知能力和感觉范围,而物联网是复合媒介,它在延伸具体感官的基础上模拟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把握人类智能的本质。物联网的“心脏”是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的标准化决策系统和行为逻辑必须依托于严密的逻辑和繁杂的算法、编码,对技术要求极高。
(三)开放媒介,智能终端便携化。物联网是决策自动化技术、传感技术、云计算等融合发展的产物,其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处理形成信息再生,开放、合作的平台特性允许用户和第三方软件进人,依托手机类便携终端传递信息给用户。未来的移动终端将朝着透明化、隐身化的方向发展,由特殊光线组合形成的“显示屏”悬浮在空气中,经加密处理仅本人可见,即使在人口密集的环境中使用也不存在相互干扰的问题。
(四)交互媒介,服务功能强化。物联网时代,“媒介即讯息”演变为“媒介即交互”。媒介的终极目的是通过交互实现服务功能,而物体与物体、物体与人之间的行动交互必然伴随着双方的信息交互,信息流动不再是单向直线传播,交互使信息流形成闭环。与早期的传播、交流相比,交互丰富信息含义,使数据价值最大化。
(五)再现媒介,人媒共生、共进化。物联网媒介系统中的各种信息采集装置具有再现物体、人体表象特征和状态的功能。媒介借助电子标签、条形码等实时监控、跟踪、读取物体信息,物体自身具有了“开口”介绍自己的功能;智能可穿戴设备可读取用户的血压、脉搏、心跳等身体机能指数。媒介借助强大的再现能力构建了人、物、空间协同共生的“拟态环境”,简洁的数据解读完成对事实信息的建构。
“万物皆媒”的泛媒时代到来,各种智能物体扮演了媒介角色,而人体也通过可穿戴设备实现了终端化,人与物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连接万物的物联网既存在着伦理争议,也需要相应的策略进行指导。
三、作为媒介的物联网存在的伦理争议
物联网的本质是连接,其重构了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独立、复合、开放、交互、再现的媒介属性导致了相应的伦理争议。目前,作为媒介的物联网存在的伦理争议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扩展“议程设置”理论内容,媒介强权带来异化风险。传统的“议程设置”理论强调媒介掌握了推送信息的权力即支配了受众注意力,聚焦效果形成最初阶段,即认知层面。物联网作为一种强调行动力的独立媒介,通过决策自动化代替用户思考、选择、行动,甚至以私人管家的形式主导用户个人生活。作为独立媒介的物联网对用户的影响跳过认知层面,直接到达态度和行动层面。媒介独立程度越高,越可能异化为另一种“媒介霸权”。最终,不知疲倦、低犯错率、独立智能的物联网不再是我们身体的延伸,而是代替我们的血液、骨骼、神经,成为人体中最重要的“假肢”。
(二)“媒介能力”提升导致人类“实体能力”倒退,技术依赖冲击人类尊严和价值。麦克卢汉在其著作中提到“任何发明和技术都是人体的延伸或自我截除。” [2]78媒介延伸了人体的某一能力,从而使人体原本具有的此项能力陷人沉睡,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人类将逐渐丧失此项能力。作为复合媒介的物联网几乎能延伸人体的所有能力,与物联网高效、智能的信息感知、传递和行动能力相比,人类的实体能力似乎可有可无。正如马克思所描述:“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 [5]
人类按照泛在网的行动逻辑被动响应指令,逐渐丧失自己作为主体的身份认同,成为技术的附庸、俘虏。媒介对人的支配和控制将超越身体的物理层面向内心渗透,人类的思维能力、观察力、意志力、行动力、自信心被解构,按照媒介的行为逻辑改变自己的工作、生活方式,甚至是观念价值体系。
(三)个人隐私存在泄露可能,开放媒介的信息安全难以保证。在中国,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或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体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6〕。物联网时代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一切私密、不愿被共享的敏感信息都在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内。一方面物联网开放的媒介属性使其聚集大量用户和应用服务商,运营商实际上掌握着用户的购物、社交、娱乐数据;另一方面,各类空间中泛在的摄像头构建了无处不在的数据监视平台,用户行为的实时数据以家庭、职业等为单位同步传输到网络,存储在类似于房子的独立云盘中。高级形态的物联网类似于“上帝之眼”,几乎全在、全知、全觉,一切都在看,一切都在“被看”,谁也不能彻底隐退[7]。“云端”数量庞大、形式多样的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可以拼凑出完整的个人形象,媒介透明化使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之间的界限模糊,如何界定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边界?刘永媒认为:“物联网与圆形监狱在运行目标、机制和方式上更为契合,具有极强的电子监控能力。如果不加限制,物联网有沦为组织压制个体的极权工具的可能性。[8]
(四)媒介的交互属性带来“信息干扰”,打破人类既有的感官平衡状态。“有了电话以后,个人的精力和注意力不再由自己控制,有时要受某个陌生人自私的打扰或者支配”[9]。媒介渗透在学习、工作、购物、娱乐、社交等一系列活动中,终端集成化导致交互过程中存在“信息干扰”问题,交互媒介存在抓取、抢夺用户注意力的倾向。在人、物、媒介的交互过程中,大量信息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呈现在用户面前,我们的眼睛时刻等待着、寻找着来自媒介的最新信息。人体本身是一个感官能力趋于平衡的生态系统,当视觉能力不断强化时,听觉能力、口语能力等相应地被弱化。口语能力退化使人际关系淡漠,团队合作减少,个体孤独感如影随形,社会成为一个松散的群体。听觉能力的丧失使人失去即时反应能力,语言、行动迟钝成为“媒介人”的主要特征。
(五)再现媒介构建“第二现场”,真实性面临质疑。物联网是一种偏向空间的媒介,信息发出者可能位于中国而作用对象位于美国,消除空间阻隔带来更高的传播效率,但现场只有一个,再现媒介并不能改变人们与现场分隔两地的现状。物联网时代使用自然媒介的场景将大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人造媒介迅速扩张。离场感相应地带来不信任感,如果自然媒介与人造媒介传达的信息出现偏差,我们该听从谁的支配?媒介像个演员,你看到的信息是它表演的角色,真实身份却永远是个谜[l0]。各种信息采集装置获取的数据本身并不能代表真实,李普曼口中的“拟态环境”依然存在。最终,物联网构建了一个完全由拷贝支配的社会,我们的行为不再是对物理世界客观环境变化的直接反应,而是再现媒介构建的“第二现场”或“伪现场”的结果。
社会发展程度不是完全由技术发展水平决定的,技术革新更不完全等同于人类文明进步。如果没有能够促进人文主义发展的一系列由制度、语言、文化共同构成的社会组织系统作为基础,技术的发展不仅难以为继,甚至会导致对人类本身的灾难[11]。作为媒介的物联网带来了便利,但不是绝对正确。社会需要形成相应的伦理规范为物联网有效运作提供参考,在人人都寻求方便的时候彰显什么是正确的。
四、物联网行使媒介功能时的伦理规范
物联网时代的社会权力源于信息所有权,作为信息集成平台的媒介似乎拥有监视人们一切行为的权利,福柯的“全景式敞视机制”正在形成。作为媒介的物联网应用责任主体涉及到物联网技术工作者、物联网企业、政府和公众等,对于物联网行使媒介功能时的相关伦理规范,我们不仅要着眼当下,更要以前瞻、发展的眼光进行考量。
首先,物联网技术的研发者和创造者要带着“求善”的追求,化解技术中不受控制的因素,提前预测物联网对社会和自然界可能带来的现实与潜在威胁。对于智能媒介的交互属性带来的“信息干扰”、再现媒介构建的“第二现场”真实性存疑等伦理争议,研发人员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属人性,把人类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伦理原则融人技术的研发和设计,寻求正效应最大化,负效应最小化。
其次,伦理学的最高准则是以人为本,科学技术的作用对象是人,后果承担者也是人,所以作为一种媒介物联网必须以用户自身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在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角逐中,物联网企业必须坚持公共效益优先的原则,将现实利益与人类未来发展结合起来,认真对待信息所有权问题,确保信息来之于民,用之于民,利之于民。
再次,作为物联网时代媒介活动标准规范的制定者,政府要把控物联网发展的大方向。在媒介伦理主体框架还不完善的现实状况下,针对开放媒介带来的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等,政府要加快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搭建严密的法律体系、自我监督体制、社会监督体系、职业道德体系等,对借助媒介非法开展的各种商业和犯罪活动加强监管,确保媒介运行过程的科学性、最优化。
最后,作为科技发展的最大受益群体,公众要培养自身的媒介素养,形成良好的媒介使用习惯。从“媒介生活化”进人到“生活媒介化”的时代,人性中懒散、自私、无知等缺点可能助长媒介的实用依赖和精神依赖,我们需要重新思考为什么出发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谈及中间之道曾言,“道德上的美德是由实用智慧决定的中间状态”,要在两种恶即“过”或“不及”中找到中间状态[12]。用户对物联网要形成正确的媒介认知,摒弃盲目的技术乐观主义和愚昧的技术依赖主义,对物联网的使用始终要保持审慎和节制,避免由于媒介沉溺打开“本我”的潘多拉魔盒。
随着技术的持续发展,物联网行使媒介功能时的伦理规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价值标准和伦理准则将一起为媒介发展提供行为参考。伦理考量终极目的是探寻切实可行的道德标准与伦理规范,各种想法都要给予合理权重,拥有了道德约束、社会契约、媒介素养、法律监督的多管齐下,才会创造出一个生态型智慧化的媒介生存体系。
参考文献:
[1]郎为民大话物联网[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29
[2]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李沁沉浸媒介:重新定义媒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国际新闻界,2017(8)
[4]彭兰万物皆媒—新一轮技术驱动的泛媒化趋势[J]编辑之友,2016( 3)
[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
[6]王利民,杨立新新闻与人格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406
[7]叶美兰,刘永媒物联网与泛在社会的来临—物联网哲学与社会学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31
[8]刘永媒,吴林海极权与民主:物联网的偏好与风险—以圆形监狱为视角[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5)
[9]刘易斯·芒福德技术与文明[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213
[10]醒客重新理解媒介—揭开传播、社会网络与群体秩序之谜[M]上海:中信出版社,2014;37
[11]吴飞新闻传播研究的未来面向:人的主体性与技术的自主性[J]社会科学战线,2017(1)
[12]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媒介伦理:案例与道德推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