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体会

  张素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20日通过。自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了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为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一名纪委监察干部,深知学习监察法的重要性,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现将学习的收获体会和思考汇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了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二、了解了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监察法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七)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法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草案第五十四条)。

  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三、关于监察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思考

  随着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古语有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目前抓好学习贯彻就是重中之重

  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教育引导干部充分认识制定和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着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思维、增强专业能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把握政策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

  二是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监察权运行顺畅、制约有效。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是全面理解把握监督调查处置内涵,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四是抓好队伍建设。深刻认识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建设过硬队伍。始终对党绝对忠诚,真正做到政治坚定、无私无畏、敢于担当;严格依法依规履职,认真落实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项要求;勇做自我革命“头雁”,坚持执法者必先守法、监督者必受监督,强化自我约束,严格自律。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良好局面的形成也是奋斗出来的。”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监察法实施的第一年。蓝图已绘就,号角已吹响。我们一定要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只有以等不起、慢不得的精神状态,牢记职责使命,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国家监察法,坚持严实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抓早抓小,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久久为功的韧劲、踏石留印的务实作为,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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