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代法治观教育的理论内涵

作者:吴星儒     编辑:董晶     版面:吉林警察学院报第21期(总第223期)第2版      发布时间:2020-10-05 00:00:00      浏览:767504      字数:2492      所在版面图


浅谈当代法治观教育的理论内涵

组织宣传处 吴星儒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和举措。法律是制度的最高形态,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体制改革,将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法治”不同“人治”,“法治观教育”不同于“德育观教育”本文从国家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式转换三个维度对法治观教育的理论内涵做简要阐述

一、意识形态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马克思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人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表现。”习近平也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即从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

所以对照法治、法治观教育作为社会意识的形式要在社会存在的基础上展开,社会存在主要是以社会主义建设作为基础,所呈现的体制、法制框架都是围绕社会主义建设所构建。因此我国的社会意识形态也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相适应。根据这个基础,我国的“法治”意识以及法治观教育也必须以社会主义社会为基础,这就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论断客观照进。而法治建设、法治观教育同样要随着国家发展建设进程、法治化进程、社会环境改变、百姓生活模式转变等诸多因素而适时调整,这是国家治理中法治建设、法治观教育所必须做出的改变,即客观上社会存在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主观上法治意识也必须进行适应。此时,国家治理需要思想意识的全面转变,法治观念作为高于道德的思想意识必须成为新时期全民的基本素养,国家治理中社会公平、公正的目标也必须依靠全民法治意识的养成,这就体现了社会存在影响社会意识。

二、依法治国的现代国家治理基础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写道“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就像亚里士多德曾说过的一样:“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邦国虽有良法, 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法治教育水平,而法治教育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公民法治观念的教育。不断的重视公民法治观念的教育,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教育等纳入到法治体系建设工作之中,以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思想来开展公民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的建设。

法治是一种意识上的进步,是法治观乃至价值观形成的标志,社会法治的形成最终将推动公序良俗形成,公民行为约束不再单纯的依靠基本法,而是依靠道德、操守、法治意识,这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远远高于单纯的“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要方针政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强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实践中,注重在公民中传播教育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效结合,使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能有效降低或防止出现违法行为,促使其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在法律和道德规定的框架内从事自身的活动,以法律和道德来约束公民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对于国家治理而言,习近平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当前我国正处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初启阶段,问题困难众多且复杂,社会矛盾凸显,坚持推进“法治”、法治观教育与国家治理的协同共进,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证两个一百年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从“德育范式”向“法治教育范式”转换的必然性

习近平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国家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也意味着传统以“人治”为主的治国方式和理念将成为过去,以法治思维为导向的依法治国将成为今后党、政府、公民行为的第一规矩和根本遵循。同时也将意味着传统德育将向法治观教育范式进行转化。所谓的德育范式是指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定为思想品德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用社会科学的思路进行研究。德育范式更加侧重思想道德素质、行为习惯的常规性引导。我国在早期通常采用德育范式进行学科建设和课程开设方式,随着我国法制化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法治教育范式也随着发展完善。法治之所以成为新时期国家治理的重要推动力,主要是因为法治实现的目标是树立“人”的法治意识,即将道德与法治充分结合起来,使得公众具备良好的自我约束意识,按照公序良俗来开展社会活动,由此形成一种彼此和谐的“法治关系”,此时社会道德教育范式也就变为法治教育范式。

法治教育范式倡导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要在传统的德育教育内容上拓展,将法治内容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理论和实践当中,用法治观教育的方式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引导公民在法治的视域下形成法治的价值观和意识,从而达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兼容并蓄。此时这个范式转换并不是盲目的,是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的哲学性、理论性研究方法的转变,是一种教育观的质变,法治教育范式将继承道德教育优良传统,发扬法的自我约束意识和和谐精神。这样的转变是建立在社会发展需求、国家治理需求基础上的,不是无源之水,而是切实适应社会发展与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

 

 

 


图片列表: